有鑑於維護身心障礙者的權益,協會特邀台北市政府身權委員會楊瑞玲委員暨就服員督導,講解有關身心障礙權利公約之介紹,用以提升工作人員服務的專業認知,貼近服務身心障礙者的需求。
一.何謂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簡稱CRPD)?即維護身心障礙者權益,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、政治、經濟、文化等之機會,並促進其自立及發展,特制定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,使得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,具有國內法定之效力。
1.身心障礙者公約是一部人權公約,國家與國家間針對人權和國家相應責任的國際協定,就是重申身心障礙者必須也要「實際享有」這些人權,促進、保障與確保所有身心障礙者充分及平等,享有人權、基本自由、尊嚴、尊重。
2.「尊重人的自主自立」原則之指引,以確保個人在進行決策時,擁有最大的自主和自立,有權成為一個為自己生命負責,一個生活在社會之中的人。
二.何謂ICF?即是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
1.是由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(WHO)於2001年正式發表,其前身即為1980年發展的國際損傷、障礙、及殘障分類。
2.ICF重新看待「身心障礙」的定義,不再僅將身心障礙侷限於個人的疾病及損傷,同時須納入環境因素與障礙後的影響,使服務提供者更可貼近身心障礙者的需求。
綜觀CRPD公約精神,對身心障礙者的權利,應本著如下原則進行:
1. 尊重個人的固有尊嚴和個人的自主,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選擇,以及個人的自立。
2. 不歧視。
3. 充分有效的參與和融入社會。
4. 尊重差異,接受身心障礙是人的多樣性的展現。
5. 機會均等。
6. 無障礙。
7. 男女平等。
8. 尊重身心障礙兒童逐漸發展的能力及其獨特的身份。
身心障礙人權議題需要你我一起來關心,一同促進台灣身心障礙者人權的落實!